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22條
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 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 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