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20條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 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 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 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 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 獎金或報酬。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