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實施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19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 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要求傳銷商繳納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

三、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但約定於商 品轉售後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四、以違背其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 他傳銷商之利益。

五、不當促使傳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之權利。

六、其他要求傳銷商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傳銷商於其介紹參加之人,亦不得為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 款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