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實施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10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應告知下列事項,不 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資本額及營業額。

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四、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 利義務。

五、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 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時,不得就前項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第11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係從事 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之方式為之。

第12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 他人參加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者 ,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第13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 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第14條
前條參加契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定事項。

二、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

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權利義務事項或更有利於傳銷商之約定。

四、解除或終止契約係因傳銷商違反營運規章或計畫、有第十五條第一項 特定違約事由或其他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者,傳銷商提出退貨之處 理方式。

五、契約如訂有參加期限者,其續約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第15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傳銷商違約事由,並訂定能有效制止之 處理方式:

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 組織。

二、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四、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五、違反本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確實執行前項所定之處理方式。

第16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

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者,應事先取得該限制行為 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書面允許,並附於參加契約。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第17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上年度傳銷營運業務之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備置於其主要營業所。

多層次傳銷事業資本額達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數額或其上年度傳銷 營運業務之營業額達主管機關所定數額以上者,前項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

傳銷商得向所屬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查閱第一項財務報表。多層次傳銷事業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18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 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第19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 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要求傳銷商繳納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

三、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但約定於商 品轉售後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四、以違背其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 他傳銷商之利益。

五、不當促使傳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之權利。

六、其他要求傳銷商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傳銷商於其介紹參加之人,亦不得為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 款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