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實施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18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 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