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實施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15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傳銷商違約事由,並訂定能有效制止之 處理方式:

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 組織。

二、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四、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五、違反本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確實執行前項所定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