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實施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11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係從事 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