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 100 年 11 月 14 日)
第15條
原經濟部物價督導會報以臨時機關性質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 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 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