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限制競爭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9條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