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限制競爭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8條
事業無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一、一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二、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三、三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其個別事業於相關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 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該事業不列入獨 占事業之認定範圍。

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相關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 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雖有前二項不列 入認定範圍之情形,主管機關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