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罰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3條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違反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就其參 與違法行為之成員併同罰之。但成員能證明其不知、未參與合意、未實施 或在主管機關開始調查前即停止該違法行為者,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