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罰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0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 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 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 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情節重大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