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罰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6條
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 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