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損害賠償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1條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 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