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損害賠償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9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 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第30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31條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 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

第32條
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33條
被害人依本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 書內容登載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