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總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條
本法所稱事業如下: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 所稱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