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總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條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 繁榮,特制定本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事業如下: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 所稱事業。

第3條
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第4條
本法所稱競爭,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 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第5條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

第6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