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限制競爭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9條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 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