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總則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8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及確保生產因素與技術,應以左列事項為輔 導重點:

一、資本之形成及累積。

二、資金之融通。

三、土地、廠房、設備、營業場所及資訊之取得。

四、人才培訓及勞動力之提升。

五、原料及技術之確保。

六、中小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獲取資金之輔導。

七、服務技術水準之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