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總則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5條
主管機關為輔導中小企業調查或開發市場,應對中小企業提供資訊服務、 建立自有品牌、佈置行銷管道或開發市場有關之指導及協助,作為輔導重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