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經營管理、市場與產品之開發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30條
為協助中小企業研究發展,主管機關得與適當之技術研究機構合作,設立 專為中小企業提供研究、試驗、開發技術、產品及服務之機構或場所。

中小企業得支付費用,申請利用前項機構或場所之設備,從事試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