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經營管理、市場與產品之開發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28條
為鼓勵中小企業製造高級產品、高附加價值產品或服務,開拓外銷市場, 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構予以技術及行銷指導,並協助參加國外展覽,獲 取市場情報,辦理聯合廣告、註冊商標、申請專利或在國外共同設置發貨 倉庫。

前項高級產品,高附加價值產品製造或服務計畫,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 關評鑑後認許者,得申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補助其產品及市場開發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