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融資與保證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19條
金融機構或信用保證機構辦理前三條之貸款或保證者,得由中小企業發展 基金撥款參與貸款或保證;其比例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核定之。

前項各有關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 ,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 以糾正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