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融資與保證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16條
前條所稱專案性融資,係指對中小企業為辦理左列計畫所提供之融資:

一、提高競爭能力之經營計畫。

二、研究發展、防治污染、拓展市場計畫。

三、創新產品、提升品級計畫。

四、配合環境保護、都市計畫、道路或其他由政府興辦之公共設施,必須   遷廠之計畫。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