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融資與保證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15條
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單位寬籌中小企業專案貸款資金,責成主辦銀行辦理 專案性、緊急性融資或配合企業轉型調適之貸款;必要時,並得提高融資 貸款及保證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