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總則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12-1條
各級政府於制 (訂) 定或修正與中小企業有關之法規時,應衡量中小企業 之經營規模及特性,以利中小企業遵行。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與中小企業有關之法規,評估中小企業適應能力 及對中小企業之影響,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檢討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