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總則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11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 得視中小企業發展 特性之需要,擬定輔導計畫,並編列預算負責執行。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輔導計畫之推行,得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申請補助, 或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專案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