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 107 年 06 月 01 日)
第6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通報予各級主管機關之事項,至少包含事故類別、規 模、事故名稱、發生單位、發生時間、發生地點、發生原因、處理情形、 停電戶數、人員傷亡及財物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