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 107 年 06 月 01 日)
第5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發生事故時,應依下列方式及時限進行通報:

一、第一時間通報:

(一)發生丙級規模事故時,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於一小時內以電話或經 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通訊方式通知各級主管機關,並擬具「各類災 害及緊急事故速報表」(以下簡稱速報表),以傳真或經主管機關 指定之其他通訊方式傳送至各級主管機關。

(二)發生乙級規模以上事故時,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於十五分鐘內以電 話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通訊方式通知各級主管機關,並於災害 發生一小時內擬具速報表以傳真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通訊方式 傳送至各級主管機關。

二、持續通報:電業事故如非短期所能排除或處理完畢者,發電業及輸配 電業應密切觀察情勢演變,並持續彙報:

(一)發生丙級規模事故時,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每日定時以速報表將新 進展提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於事故排除或處理完畢後,彙總後陳報中央主管機關。

(二)發生乙級規模以上事故時,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每日定時以速報表 將新進展提報各級主管機關至事故排除或處理完畢。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以專線方式設置緊急聯絡電話、傳真等通訊設備,並 應備置不斷電系統裝置,以確保遇有停電情形仍能保持聯繫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