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 107 年 06 月 01 日)
第3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事故之規模,分類如下:

一、特級規模:因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事故造成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 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 ,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研判有開設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必要者。

二、甲級規模:因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事故造成七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 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二十四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 ,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或災情造成重大損害,可能涉 及跨部會事項者。

三、乙級規模:因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事故造成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四、丙級規模:未達乙級規模,且情勢已控制,不再惡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