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 107 年 06 月 01 日)
第2條
本標準所稱之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事故,包含下列情形:

一、災害:

(一)天然災害:指因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火山災害等災害 所致電業設備損壞停止供電。

(二)工安衛生災害: 1.爆炸、火災、危害物質之洩漏或運輸事故等災害(含施工、發電 、供電事故引發者)。 2.發生死亡(含承攬商)之災害。 3.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含承攬商)之災害。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二、緊急事故:

(一)運轉事故: 1.放射性、核電廠跳機等事故。 2.發電或輸配電設備故障無法即時修復而有引起重大供電事故或限 電可能之事故。 3.輸配電線路、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可能引起重大供電事故 或限電之事故。 4.因電、油、氣、水供應中斷或其他因素而可能造成重大損失之事 故。

(二)環保事故: 1.因突發事故(含承攬商),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或洩 漏造成污染事實者。 2.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環境品質,經社會、媒體或民代就鄰近居民生 活環境品質影響產生關切,而進行或醞釀群體陳情、抗議及圍廠 之事故。 3.對附近居民造成人身、財產損失者。

(三)勞資事故: 1.因勞資爭議而可能對電業正常運作、公眾生活造成影響或引發公 共危險之事故。 2.勞資爭議發生重大抗爭情事者。 3.勞資爭議急速發展或擴及影響其他事業者。

(四)其他重大事故。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之放射性、核電廠跳機等事故,並應依核子事故緊急應 變法及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