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 106 年 09 月 14 日)
第9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之併網型直供者,應定期向輸配電業申報電度 表所載資訊。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裝置容量達輸配電業併聯相關規範所定 之規範者,應將即時運轉資料傳送至輸配電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