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 106 年 09 月 14 日)
第6條
再生能源直供核准函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事業名稱及基本資料。

二、用戶名稱。

三、對用戶之直供模式。

四、直供予個別用戶之容量。

五、其他應記載事項。

再生能源發電業應依前項核准函所載內容執行直供業務。

第一項應記載事項變更前,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後,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 變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