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 106 年 09 月 14 日)
第5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併網型直供者,應備下列文件 :

一、再生能源直供審查申請書。

二、發電業執照或發電業籌備創設與擴建之許可函。但與發電業籌備創設 與擴建併案申請者免附。

三、與用戶簽訂之直供契約書或同意直供之其他證明文件。

四、符合本法第三十二條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輸配電業核發之併聯審查意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者,除應備前項文件外,另需 取得電業管制機關同意函。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獨立型直供者,除應備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外,另應加具下列文件:

一、電業管制機關同意函。

二、未併網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