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 106 年 09 月 14 日)
第4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併網型直供者,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電源線與電 力網之設置僅能存在一併接點,且需符合輸配電業之併網相關規範。

前項之電力網併接點如下:

一、併接於非用戶端:由再生能源發電業施作線路併接於非用戶端之電力 網指定位置,用戶端不得再與電力網聯接,並應另立再生能源發電業 與電力網之責任分界點。

二、併接於用戶端用電設備:再生能源發電業之直供電源線與電力網併接 於用戶端用電設備或匯流排,發電業端不得再與電力網併接,並應另 立電力用戶、再生能源發電業及電力網之責任分界點。

三、併接於用戶側內線:用戶原已與電力網併接,再生能源發電業之直供 電源線併接電力用戶內線,發電業端不得再與電力網併接,並應另立 電力用戶與再生能源發電業之責任分界點。以此方式併接者,需符合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之規定。

具有兩個以上發電設備之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其不同發電設備分別引供予 個別用戶時,若採用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併接位置,則其引供不同用戶之 發電設備間,不得有併接點。

併網型直供之電力用戶,應設置符合輸配電業相關再生能源併聯規範之安 全保護設備。

併網型直供者供電於用戶後之多餘電力,得依其與公用售電業議訂之合約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