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 106 年 09 月 14 日)
第2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直接供電予用戶者,應具備 下列資格之一:

一、已取得發電業執照。

二、已取得發電業籌備創設與擴建之許可函。

三、與發電業籌備創設與擴建併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