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 106 年 09 月 14 日)
第12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依本規則直供電能於用戶者,得交付用戶與電度表所載電 量相等且由標準檢驗主管機關核發之再生能源憑證。

併網型直供者與公用售電業於第四條第四項之合約中,得約定交付公用售 電業與銷售電量相等且由標準檢驗主管機關核發之再生能源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