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 102 年 09 月 17 日)
第3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因天然氣進口來源數量不足,或天然氣運輸船船期延誤之 原因,致其存量可用天數低於存量下限天數(以下稱可用存量不足)時, 應依本辦法實施供應管制。

前項存量可用天數,以天然氣進口事業當日上午八時之可用存量為分子, 前一年度日平均售氣量為分母計算之。

第一項存量下限天數之計算,以天為單位表示,四捨五入取小數一位;其 公式如下:

(前一年度事業液化天然氣運輸船平均裝載量÷前一年度事業平均日進口 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