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 102 年 09 月 17 日)
第11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因進口天然氣價格上漲,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依本辦法 實施價格管制:

一、天然氣進口平均價格月上漲幅度超過百分之五十。

二、天然氣進口平均價格連續三個月累積上漲幅度超過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