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會計報告 ( 104 年 09 月 15 日)
第29條
事業應編製會計報告,包括一般財務報告及分離會計報告。

前項會計報告應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會計報 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提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辦理前項查核簽證之會計師,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 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