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附則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69條
本法施行前,公用天然氣事業已聘僱之安全技術員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 業已聘僱之專任技術人員,得經中央技能檢定主管機關專案技能檢定,取 得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資格。

前項聘僱之安全技術員或專任技術人員,未具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二十 條第三項所定資格者,仍得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繼續在原事業受僱從事 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

第一項專案技能檢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技能檢定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