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罰則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56條
漏逸天然氣,致生公共危險者,處行為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 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前三項之 罪者,除處罰該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