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用地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24條
前條經公用天然氣事業敷設管線通過之土地或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使用 人因正當理由,有變更土地使用或擴建之必要時,得請公用天然氣事業遷 移管線;所需費用,由雙方協議負擔;協議不成時,得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調處;調處不成,即依法定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