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設備及安全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17條
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緊急事故或有前條所定情形時,應同時通報各 級主管機關。

前項應通報事項、時限、方式、程序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