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熾燈泡耗用能源效率標準  ( 98 年 03 月 02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額定消耗電功率在二十五瓦特以上之白熾燈泡。

第3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白熾燈泡:指依國家標準 CNS 298 電燈泡(普通照明用)或 CNS 1 1006 家庭用小型電燈泡所涵蓋之產品。

二、發光效率(lm/W):指白熾燈燈泡之初期光束及消耗電功率之比。

前項白熾燈燈泡初期光束及消耗電功率比值之測試方法,依其燈泡種類分 別適用國家標準 CNS 3891 電燈泡(普通照明用)檢驗法或 CNS 11006 家庭用小型電燈泡規定之產品測試方法。

第4條
白熾燈泡依額定消耗功率範圍,其實測之發光效率不得小於下表基準值, 並應在產品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 │額定消耗電功率(W) │發光效率基準值(1m/W)│ ├──────────┼───────────┤ │二十五以上,低於四十│十五‧○ │ ├──────────┼───────────┤ │四十以上,低於六十 │十八‧○ │ ├──────────┼───────────┤ │六十以上,低於一○○│二十‧○ │ ├──────────┼───────────┤ │一○○以上 │二十二‧○ │ └──────────┴───────────┘
第5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