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併聯規範 ( 107 年 01 月 05 日)
第18條
合格系統與綜合電業系統相互併聯時,依發電機組設備總容量或購電契約 容量,按綜合電業規定之供電方式引接適當電壓等級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