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併聯規範 ( 107 年 01 月 05 日)
第18條
合格系統與綜合電業系統相互併聯時,依發電機組設備總容量或購電契約 容量,按綜合電業規定之供電方式引接適當電壓等級系統。

第19條
合格系統之合約售電容量達十萬瓩以上者,應裝設遙測監視設備,並接受 綜合電業之安全調度及無效電力調度。

第20條
有關併聯及調度技術規範,如有爭議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