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購電及備用電力費率 ( 107 年 01 月 05 日)
第16條
合格系統之能源用戶向當地綜合電業申請之備用電力,得連接綜合電業經 常供電線路或另接綜合電業其他供電線路,以備其系統發電機組維修或故 障時,供電至由合格系統發電供給之全部或部分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