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系統之能源用戶其不足電力得向當地綜合電業申請經常用電;其購電
費率,以能源用戶經常用電適用電價計費。
合格系統之能源用戶向當地綜合電業申請之備用電力,得連接綜合電業經
常供電線路或另接綜合電業其他供電線路,以備其系統發電機組維修或故
障時,供電至由合格系統發電供給之全部或部分場所。
前條之備用電力電費以月計費,包括基本電費及流動電費。
前項基本電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用電月份:
(一) 合格系統之定期檢修,如經綜合電業同意安排於非夏月 (六月一日
至九月三十日以外之時間) 期間進行者 (用戶檢修計畫應於檢修前
三個月以書面通知綜合電業) ,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計算;定期檢
修期間未滿一個月部分,概按日比例計算。
(二) 前目以外用電,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另加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 合格系統發電設備於非夏月故障次數以每年三次,每次一日為限,
在雙方契約容量內,基本電費按日比例計算。
二、未用電月份:
(一) 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百分之二十五計價。
(二)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
可證之汽電共生設備,其已登記或經依本辦法登記為合格系統者,
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百分之五計價。但該系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適用前目之規定:
1 擴增或更新機組辦理變更登記時之新設機組。
2 火力或內燃力發電設備登記為合格系統滿十五年以上者;氣渦輪
或複循環發電設備登記為合格系統滿十年以上者。
第一項流動電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經綜合電業同意之定期檢修用電,其每月使用之電度按經常用電適用
電價計算。
二、前款以外之用電,其每月使用之電度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另加百分之
二十五計算。
前二項基本電費與流動電費之計算,概應加計功率因數及自備供電設備等
電費折扣。
合格系統之能源用戶當月用電超出與綜合電業簽訂之契約容量時,其超出
部分,綜合電業得按經常用電超約用電計價方式加收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