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收購餘電費率 ( 107 年 01 月 05 日)
第13條
綜合電業收購合格系統餘電之購電電費以下列公式計算:

一、尖峰時段未提供保證容量者之每月購電電費(元)=能量費率(元/ 度)× 每月購電量(度)。

二、尖峰時段可提供保證容量者之每月購電電費(元)=容量費率(元/ 瓩)× 保證可靠容量(瓩)+能量費率(元/度)× 每月購電量(度 )-未達保證時段之扣減數(元)。

前項第二款尖峰時段可提供保證容量之合格系統,除可歸責綜合電業之原 因外,如在保證發電時段未達保證容量者,其計算扣減數之公式為,未達 保證時段之扣減數(元)=容量費率(元/瓩)×( 保證可靠容量-當月 保證發電時段合格系統每日平均售予綜合電業之最低容量)(瓩)。

第一項第二款可提供保證容量者,其保證容量以合格系統裝置容量半數為 限。但專業處理廢棄物之合格系統,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