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
綜合電業收購合格系統餘電之購電電費以下列公式計算:
一、尖峰時段未提供保證容量者之每月購電電費(元)=能量費率(元/
度)× 每月購電量(度)。
二、尖峰時段可提供保證容量者之每月購電電費(元)=容量費率(元/
瓩)× 保證可靠容量(瓩)+能量費率(元/度)× 每月購電量(度
)-未達保證時段之扣減數(元)。
前項第二款尖峰時段可提供保證容量之合格系統,除可歸責綜合電業之原
因外,如在保證發電時段未達保證容量者,其計算扣減數之公式為,未達
保證時段之扣減數(元)=容量費率(元/瓩)×( 保證可靠容量-當月
保證發電時段合格系統每日平均售予綜合電業之最低容量)(瓩)。
第一項第二款可提供保證容量者,其保證容量以合格系統裝置容量半數為
限。但專業處理廢棄物之合格系統,不在此限。